产品中心PRODUCT CENTER

在发展中求生存,不断完善,以良好信誉和科学的管理促进企业迅速发展
资讯中心 产品中心

首页-产品中心-浙江一站式刑事辩护机构

浙江一站式刑事辩护机构

更新时间:2025-08-18      点击次数:11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普遍: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一站式刑事辩护机构

刑事辩护咨询: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只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江苏上门刑事辩护商家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较基础、较中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5)选任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实际上,辩护权并不光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刑事辩护制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因基督教威力的恶性膨胀,使得世俗统治之外存在着一个平行甚至高于它的神权统治。由于早期基督教的不宽容和独断,设立了宗教裁判所惩治异端,并实行"神罚"。在裁判所中虽容许被告人辩护,但其辩护已沦为对审判官的有罪或罪重观点的补遗,而非依事实和法律予以驳击,因此在裁判所中的辩护是徒有虚名的。而且在中世纪欧洲世俗方面,刑事诉讼中奉行纠问式诉讼模式,在本质上蔑视人的基本权利,几乎剥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将其置于诉讼客体和司法处置对象的地位。因此,刑事被告人在中世纪的欧洲没有真正的辩护权,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有,也因为法官的预断而难以发挥作用。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浙江一站式刑事辩护机构

选任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浙江一站式刑事辩护机构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较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浙江一站式刑事辩护机构

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商务服务,是一家服务型公司。公司业务分为法律纠纷,辩护等,目前不断进行创新和服务改进,为客户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公司秉持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在商务服务深耕多年,以技术为先导,以自主产品为重点,发挥人才优势,打造商务服务良好品牌。上海镇平律师事务立足于全国市场,依托强大的研发实力,融合前沿的技术理念,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

关注我们
微信账号

扫一扫
手机浏览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莆田市腾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搜狗地图  电脑端